最後更新日期:2025年10月
第一條 定義
定義。除本條款與條件其他部分已定義之大寫術語外,下列術語具以下涵義:
「關係企業」指(a)直接或間接擁有並控制一方之法律實體;(b)由一方直接或間接擁有並控制之法律實體;或(c)與一方直接或間接處於共同所有權及控制下之法律實體;
「報酬」指發行商依據第五條向開發者支付之遊戲發行補償;
「機密資訊」指一方以書面、口頭、電子或其他形式披露之資訊,且(i)明確標示為機密或專有,或(ii)依其性質或披露情境合理認定應屬機密(無論是否明確標示),包括但不限於一方及其關係企業之商業計劃、客戶、潛在客戶、人員、供應商、授權方、被授權方、合作夥伴、投資者、關係企業或其他方之資訊與事實、培訓方法及材料、財務資訊、行銷計劃、銷售前景、客戶名單、發明、程式裝置、發現、構想、概念、專有技術、技術、配方、藍圖、軟體(含目標碼及原始碼形式)、文件、設計、原型、方法、流程、流程圖、程序、代碼,以及任何技術資料或營業秘密,包含前述所有項目之複製品及任何基於或反映前述內容之分析、研究或報告。
「開發者」指透過發行商開發者入口網站提供一款或多款遊戲之自然人或法人;
「開發者入口網站」指發行商之開發者入口網站,網址為:https://www.Jogos.com/;
「反饋」指開發者以任何形式向發行商提供關於發行商業務、產品或服務之建議、評論、反饋、構想或專有技術;
「遊戲」指開發者開發並透過開發者入口網站提交予發行商之遊戲軟體;
「雙方」指開發者與發行商,單獨稱「一方」;
「入口網站」指發行商擁有之瀏覽器遊戲網站,或與發行商簽訂遊戲分發協議之入口平台;
「個人資料」指從終端用戶收集之任何可直接或間接識別其身分之資訊,包括但不限於姓名、用戶名、電子郵件地址、線上識別碼、身分證號、出生日期、性別及/或付款資訊。本協議遵循歐盟《通用資料保護條例》(Regulation (EU) 2016/679)之個人資料定義,並需額外考量美洲法規要求:
美國
聯邦法律:雖無綜合性聯邦隱私法,但受多部聯邦法律管轄特定領域(如《兒童線上隱私保護法》(COPPA) 規範兒童資料,《健康保險可攜與責任法》(HIPAA) 規範健康資訊)。《聯邦貿易委員會法》(FTC Act) 禁止包含隱私相關之不公平或欺騙行為。
州法律:《加州消費者隱私法》(CCPA) 及其修正案《加州隱私權法》(CPRA) 賦予消費者知情、刪除及拒絕出售個人資料等權利。維吉尼亞州、科羅拉多州及猶他州等亦頒布綜合性隱私法,各有特定要求。
加拿大
《個人資訊保護與電子文件法》(PIPEDA):規範私營機構於商業活動中對個人資訊之收集、使用及揭露。
巴西
《通用資料保護法》(LGPD):要求資料控制者及處理者遵循合法性、目的限制、資料最小化及問責制等原則。
阿根廷
《個人資料保護法》(PDPA):設立國家個人資料保護局 (DNPDP) 作為監管機構。
智利
《新資料保護法》(Ley N° 21.719):修正舊法以符合國際標準(含GDPR)。
哥倫比亞
《個人資料保護法》(Law 1581 of 2012):規範個人資料處理並確立資料主體權利。
墨西哥
《聯邦私人持有個人資料保護法》(LFPDPPP):適用於墨西哥私營實體之個人資料處理。
「發行商準則」指發行商於開發者入口網站公布之遊戲品質、遊戲內廣告及SDK相關準則,該準則得隨時修訂;
「發行商」指廣州像素互動娛樂遊戲有限公司(Guangzhou Pixel Interactive Entertainment Game Co., Ltd),註冊編號 91440106MA9YF6EG2Q(使用商號「Jogos.com」);
「SDK」指發行商之軟體開發套件,用於整合遊戲與入口網站及啟用廣告功能,詳見開發者入口網站及發行商準則;
「您」即「開發者」(法人或自然人)。
第二條 適用範圍
2.1 總則
開發者已開發可於網頁瀏覽器運行之一款或多款遊戲。發行商有意自行託管(自託管)或由第三方透過iframe嵌入形式託管於「Jogos.com」等遊戲入口網站。開發者使用開發者入口網站並於註冊時點擊「我接受」,即同意發行商於遊戲入口網站環境下向終端用戶提供遊戲。發行商依第五條條件,將就以此方式提供遊戲予終端用戶之權利向開發者支付報酬。
2.2 範圍
本一般條款與條件(下稱「條款」)適用於發行商與開發者間之一切互動、合作、付款、協議及諒解,並全面規範雙方因開發者使用發行商開發者入口網站所生之關係。開發者同意,除發行商書面明確接受外,開發者自身條款與條件概不適用。
第三條 遊戲遠端提供
3.1 授權
於合約期間(含過渡期),開發者授予發行商一項有限、全球性、可撤銷之權利,使發行商得於入口網站向公眾提供開發者之遊戲供使用,並允許終端用戶與遊戲功能互動。此權利為非專屬,惟開發者可選擇將遊戲專屬提供予發行商,此時開發者有權依第五條獲得更高報酬。此權利亦包含發行商於分發前測試遊戲。
3.2 所有權
授予一方之所有權利以該方完全遵守本條款為前提。本條款不轉讓遊戲之任何所有權,開發者保留所有未明示授予之權利。
3.3 條件
開發者應:
- a. 得使用自身品牌推廣遊戲;
- b. 得依開發者入口網站SDK章節公布之發行商準則,於遊戲內包含廣告;
- c. 若開發者依第五條將遊戲專屬提供予發行商,則不得向發行商及其關係企業以外之任何個人或實體提供遊戲。
3.4 發行商推廣
發行商有權未經開發者事先批准,將遊戲用於所有推廣及行銷目的。
3.5 遊戲接受
發行商於入口網站發布遊戲,須經發行商接受。發行商得全權決定是否接受,無需提供理由。
3.6 反饋
開發者得向發行商提供反饋。發行商無義務張貼或使用任何反饋。開發者提供反饋時,即不可撤銷且永久授予發行商及其關係企業一項全球性、非專屬、已付清、免權利金、可轉讓、可分授權之權利及許可,使發行商得基於反饋製作、使用、複製、準備衍生作品、分發、公開演出、公開展示、傳輸及以其他方式商業化反饋(包括結合或介接依賴或包含反饋之產品、服務或技術與發行商或他人之其他產品、服務或技術),無需任何形式標示且得為任何目的。開發者不得提供受許可要求拘束之反饋(即發行商行使反饋權利時須向第三方授權)。開發者向發行商聲明並保證其擁有或控制該反饋之所有權利,且無任何第三方權利(含人格權或公開權)主張。
3.7 遊戲內交易
僅經發行商批准,開發者得包含遊戲內交易功能。
3.8 開源軟體
未經與發行商討論並獲其書面協議,開發者不得透過入口網站分發任何發行商素材,或將其與開源或其他依許可條款授權之軟體結合(該等條款意圖使發行商受契約義務拘束,例如GNU通用公共許可證或較寬鬆通用公共許可證)。
3.9 發行商資產
發行商授予開發者一項免權利金、已付清之許可,於合約期間依適用發行商準則,為將該等資產整合至遊戲之目的,使用、公開展示及演出、複製並分發發行商商標(含開發者入口網站提供之標誌)(「發行商資產」)。
3.10 遊戲封面
開發者授予發行商一項全球性、免權利金、已付清之許可,於合約期間(含過渡期)為向終端用戶提供遊戲之目的,於入口網站使用、公開展示及演出、複製並分發開發者用於遊戲之商標(含標誌及遊戲封面)。
第四條 開發者義務
4.1 交付
若由發行商託管,開發者應向發行商提供完整遊戲副本,格式須適合發行商於入口網站自託管(即檔案集合形式,透過發行商開發者入口網站)或iframe形式(外部託管,嵌入入口網站)。
4.2 法規遵循
開發者保證其遵守所有適用法律、規則、法規及政府機關命令之要求(與提交遊戲及同發行商契約關係相關之其他元素所涉法規除外)。
4.3 要求遵循
開發者應遵守並告知其員工、代理人及其他相關人員:遊戲
- a. 係提供予發行商;
- b. 不得違反本條款使用;且
- c. 不得非法複製、轉移或以違反條款之方式向第三方提供或使用。開發者應盡商業合理努力防止任何未經授權之分發、複製、使用或盜版行為。
4.4 道德與法律標準遵循
內容限制。開發者不得透過開發者入口網站或平台網站,或於任何相關服務中:
- a. 發布、傳輸、分發或提供任何遊戲內容(定義如下),若其:
- b. 構成、鼓吹或煽動暴力、歧視、騷擾、威脅或恐嚇;或未能尊重任何個人或群體之人性尊嚴、隱私權或文化敏感性;
- c. 包含虛假、誤導或誹謗性陳述;或構成詐欺、不實陳述或其他非法或侵權行為;
- d. 包含或描繪淫穢、裸露、露骨性內容、暴力畫面,或依當代社群標準客觀認定具冒犯性之材料;
- e. 未事先獲所有適用權利持有人明示書面授權,即侵害或盜用任何智慧財產權(包括但不限於著作權、商標權、營業秘密、專利權或著作人格權);
- f. 違反資料保護法規,包含未經授權收集、使用或揭露個人可識別資訊;或
- g. 包含惡意代碼、病毒或其他有害元件。
「遊戲內容」包括構成遊戲之所有軟體、美術作品、文字、音訊、視訊、後設資料及相關材料。
智慧財產權保證。開發者聲明並保證:
- a. 遊戲未且不會侵害任何第三方智慧財產權;
- b. 開發者已取得第三方內容之一切必要許可、授權及許可證明;且
- c. 若發生任何實際或聲稱之侵權,開發者應:
- i. 賠償、辯護並使平台免於所有索賠、損害賠償、責任及費用(含合理律師費、訴訟費用、專家證人費及和解金額);
- ii. 立即修改遊戲以消除侵權;且
- iii. 於書面要求後30日內償還平台因侵權所生之一切直接、間接及後續損害。
法規遵循。開發者確認並同意:
- a. 持續盡職調查以確保遊戲內容符合:
- i. 遊戲分發所在所有司法管轄區之適用法律、法規及行業標準(包括但不限於美國、中國、加拿大、巴西及歐盟);
- ii. 平台之內容分級制度、技術規格及品質標準;及
- iii. 平台書面告知之任何額外要求。
- b. 平台保留全權移除或暫停任何違反標準之遊戲內容,且無須對開發者承擔責任。
- c. 開發者應獨自承擔因不合規遊戲內容致平台遭受之損失、罰款或處罰,包含合理之執法、調查及補救成本。
- a. 持續盡職調查以確保遊戲內容符合:
4.5 玩家生成內容
若開發者允許遊戲內含玩家生成內容(如聊天功能、個性化用戶名等),開發者應負責確保其玩家遵守道德準則,並就該內容所致損害賠償發行商。建議使用詞語過濾器並主動監控用戶生成內容。
4.6 支援
開發者應就遊戲向發行商提供以下支援:
- a. 提供遊戲所有更新(目標碼形式),時間不遲於提供予任何第三方之時;
- b. 及時修正發行商回報之重大錯誤或缺陷,並以目標碼形式交付修正;
- c. 應發行商合理要求,提供其他合理額外支援以維持遊戲與入口網站之相容性;
- d. 及時回應發行商關於遊戲之詢問。
第五條 發行商義務
5.1 遊戲排名
發行商將於入口網站首頁排名遊戲,使終端用戶易於發現表現最佳之遊戲。排名應促進不同遊戲間之公平競爭。
5.2 統計數據
發行商應盡力向開發者提供關於分發遊戲之相關且準確統計數據,並保證所提供數據未經竄改。
5.3 開發者報酬
除另有書面協議,若符合下列條件且開發者於上傳流程選擇收入分成,發行商應依本條支付報酬:
- a. 遊戲不含任何其他瀏覽器遊戲平台或入口網站之品牌標識;
- b. 遊戲整合發行商SDK以啟用廣告;
- c. 遊戲僅包含透過開發者入口網站SDK整合之廣告;
- d. 遊戲及其所有素材須具原創性,可與現有遊戲區分。
若遊戲未完全符合上述條件,開發者仍可提交發行。惟經發行商接受後,發行商無義務支付報酬。
5.4 報酬金額
發行商將按月依下列客觀量化標準計算開發者應得報酬:
- a. 遊戲於入口網站之用戶瀏覽量所反映受歡迎程度;及
- b. 遊戲內廣告表現及廣告主興趣。
開發者理解並接受:報酬金額非取決於發行商裁量,而繫於遊戲於入口網站產生之流量及廣告展示量。因發行商與廣告合作夥伴協作,實際報酬僅能按月依廣告合作夥伴提供之資訊與結果計算。
5.5 時間性獨家發行選項
不影響前述報酬條件下,若符合下列條件且開發者選擇時間性獨家發行,開發者有權獲得50%額外報酬:
- a. 遊戲於正式發布後二(2)個月內獨家提供於入口網站;
- b. 遊戲由發行商託管。
額外報酬僅適用於遊戲獨家提供之二(2)個月期間。經雙方同意得延長此期間。「獨家」指於瀏覽器遊戲網站發布及提供遊戲之專屬權利。Steam、Apple App Store及Google Play Store等平台不被視為瀏覽器遊戲網站。
發行商保留監控合規之權利,並得全權決定條件是否持續滿足及滿足期間。若認定未合規,開發者應得報酬可能受影響而減少(除非開發者提出證據反駁發行商決定,發行商將評估證據但保留最終裁量權)。
5.6 付款條款
應付開發者之款項於發行商開立發票後三十(30)日到期。除另有約定,款項以歐元支付。付款通常於廣告展示次月10日左右透過電匯或PayPal支付。廣告主向發行商付款週期為廣告展示月份結束後三十(30)至八十(80)日。若廣告主未就開發者已獲付款之廣告支付款項,且發行商已通知該廣告主,發行商有權自應付開發者款項中抵銷未收金額。若廣告主最終付款,發行商將以抵銷金額增付開發者。
付款含增值稅(除適用增值稅豁免或無增值稅義務),不含任何預扣稅。
未達100歐元之款項將累計至次月,直至達100歐元。發行商得自行決定應開發者請求豁免此限制。
5.7 支援
發行商透過開發者入口網站提供QA工具、FAQ及其他技術文件,以支援開發者提交遊戲及SDK整合。開發者可聯絡 [email protected] 尋求支援。
第六條 開立發票
6.1 自我結算適用範圍
雙方同意:就開發者授予著作權或其他類似權利許可之服務(依適用稅法),適用自我結算系統,由發行商向開發者償付款項。
6.2 接受程序
雙方同意:自我結算之結算單(下稱「自我結算單」)視為經開發者默示接受。
此意謂每份自我結算單自增值稅角度視為已接受,除非開發者於結算單開立月份結束後兩週內提出異議。
若開發者對所收自我結算單內容有異議,應向發行商提供兩份不接受通知書副本。該文件至少包含:開立日期、雙方資訊、自我結算單開立日期及流水號、不接受理由。
開發者應簽署兩份不接受通知書(含簽署人姓名及職位),並將一份寄交發行商。雙方應將會計紀錄中之不接受通知書副本保存七年(自開立日期次年1月1日起算)。
6.3 流水號
發行商將為每份自我結算單依序編號。開發者應選擇將自我結算單登記於:
- a. 專屬發行商自我結算單之發出發票登記簿(依結算單所示編號);或
- b. (單一)發出發票登記簿,並以該登記簿專屬方式依序編號。
選擇後者時,開發者應保存對照表,載明自我結算單流水號與(單一)發出發票登記簿編號之對應關係。
6.4 責任與賠償
雙方聲明已閱讀並理解本條自我結算機制及其後果。
若一方未能履行本條義務,該方應就違約後果向另一方承擔責任。
第七條 保證、賠償與責任
7.1 開發者保證
開發者聲明、保證並承諾:
- a. 其有權限及能力授予本條款之發行及其他權利,並完全履行義務;
- b. 使用開發者入口網站未且不會違反開發者與任何第三方之既有協議、權利或義務;
- c. 於開發者入口網站提供之所有資訊均準確、真實且正確;
- d. 智慧財產權歸屬:開發者於平台發布遊戲產品之智慧財產權歸開發者所有,惟開發者同意Jogos有權於協議約定範圍內使用遊戲產品相關素材(如LOGO、名稱等)進行推廣。若遊戲產品涉及第三方內容或智慧財產權,開發者應確保已獲合法授權並承擔因此產生之法律責任;
- e. 遊戲及其智慧財產權不存在任何妨礙開發者履行本條款義務之留置權、擔保權益或其他負擔;
- f. 法規遵循義務:開發者須確保遊戲內容、資料收集與處理、用戶隱私保護等面向符合目標市場法規(包括但不限於歐盟GDPR、美國CCPA等)。開發者應自行理解並遵守目標市場遊戲分級制度、發布許可要求及其他相關法規,以確保遊戲合法運營;
- g. 其業務運作符合所有適用法律、規則及法規(含資料保護法);
- h. 其為遊戲於著作權法、商標法、營業秘密法及其他適用法律下之智慧財產權所有人,或已取得簽訂本條款之必要權利;
- i. 交付或提供予發行商之遊戲係由開發者(員工於職務範圍內)原創開發,或由第三方依其與開發者之合約為開發者製作,且該第三方已將遊戲之權利、所有權及利益轉讓予開發者(以履行本條款所需範圍為限);
- j. 據其所知,遊戲未且不會於全球任何地方侵害或違反任何第三方之智慧財產權(如著作權)或營業秘密;
- k. 截至向發行商提交遊戲之日,未收到任何主張遊戲或其使用侵害第三方智慧財產權,或任何第三方對遊戲、發明、著作、著作權、營業秘密、專有技術或類似權利享有專屬利益(以致妨礙履行本條款)之實際通知;
- l. 發行商及終端用戶不會因遊戲接觸第四條第4款所述之病毒;
- m. 遊戲之可用性及支援始終保持高品質,並符合本條款之規格及服務水準標準;
- n. 遊戲將保持最新、真實、正確且準確,且不會:(i) 具誤導性或欺騙性;(ii) 淫穢、誹謗或以其他方式非法;(iii) 本質暴力、色情或侮辱性,以致可能對任何實質群體造成冒犯。
7.2 侵權主張及下架通知
若開發者接獲已發布遊戲之侵權或不當佔用主張資訊,開發者得自費(無義務)選擇:(1) 為發行商取得繼續發布涉嫌侵權遊戲之權利;或(2) 修改遊戲或替換為功能等同之非侵權版本(此時發行商應立即停止提供及分發涉嫌侵權遊戲)。若發行商接獲遊戲相關「下架」通知,其得全權決定是否遵循。下架通知副本將轉交開發者,開發者得提供證據或論點反駁。未於商業合理期限內提供證據,視為不可補救之重大違約。發行商收到開發者證據或論點後將轉交下架通知發起人,惟是否遵循下架通知仍由發行商全權裁量。
7.3 發行商保證
發行商聲明、保證並承諾:
- a. 簽訂及履行本條款義務未且不會違反發行商與任何第三方之既有協議、權利或義務;且
- b. 其業務運作符合所有適用法律、規則及法規(含資料保護法)。
7.4 賠償
開發者應賠償並使發行商免於因遊戲侵害全球任何他人之著作權或其他智慧財產權所生之一切索賠、訴訟、要求、訴訟、判決、處罰、損害賠償、成本及費用(含律師費及成本)、損失或責任(除非該侵權係因發行商故意不當或重大過失所致)。發行商有權自第五條應付開發者之報酬中扣留其因開發者遊戲侵害著作權或其他智慧財產權而被迫支付予第三方之所有款項(不影響開發者依本條之全額賠償義務)。發行商應:
- a. 及時通知開發者任何索賠;
- b. 允許開發者(透過雙方同意之律師)答辯及抗辯;且
- c. 應開發者要求及費用,提供非機密資訊及協助以抗辯索賠。發行商得自費委任獨立律師監控或參與抗辯。
發行商對開發者未經其同意之和解不負責。開發者未經發行商同意不得和解或公開任何索賠。
7.5 責任限制
平台對下列原因所致之任何損失、損害賠償、索賠或責任(含直接、間接、後續或懲罰性損害賠償)不承擔責任:
- a. 開發者之任何作為、不作為、過失或故意不當行為;
- b. 因開發者內容或行為所致之用戶索賠、第三方索賠、政府處罰、監管制裁或行政處分;或
- c. 平台服務之中斷、暫停或終止。
7.6 責任上限
雖有相反規定,若平台被判就本協議相關損害負法律責任,其總責任上限為以下較低者:
- a. 開發者於引致索賠事件發生前十二(12)個曆月內自平台實際收取之總收入;或
- b. 貳仟美元(USD $2,000)。
此限制適用於任何法律理據之索賠(含契約、侵權、嚴格責任或其他),且於協議終止後繼續有效。
7.7 相互通知
任一方應及時通知另一方任何可能影響本協議授予權利之訴訟或索賠。
7.8 間接損害
除第四條第5款及第七條第4款明定之開發者全額賠償責任外,任一方均不對本協議所生或相關之利潤損失,或任何特殊、附帶、間接、後續或懲罰性損害賠償負責。
7.9 入口網站免責聲明
開發者確認發行商入口網站及其上之廣告、資訊、資料或(遊戲)內容均依「現狀」提供。除本條款明定外,發行商不就入口網站及其上所有廣告、資訊、資料及(遊戲)內容作任何聲明或保證(包括但不限於對發行商所屬網站及/或其廣告、資訊、資料及(遊戲)內容持續、不中斷、無錯誤、安全、無病毒存取之默示保證)。
7.10 爭議解決方式
雙方同意:因本協議產生之爭議應先透過友好協商解決;協商不成時,任一方有權將爭議提交具管轄權之法院訴訟。爭議解決期間,雙方應繼續履行協議中與爭議無涉之其他條款。
7.11 責任限制範圍及例外
雙方同意:本協議任何內容均不排除或限制任一方因詐欺、故意違約或對另一方之重大過失所生責任。平台在任何情況下均不對開發者之間接、附帶、特殊或懲罰性損害賠償負責(無論基於契約、侵權(含過失)或其他法律理據)。
第八條 保密義務
8.1 任一方得向另一方披露履行本條款義務所需之機密資訊。各方同意依本條規定處理對方機密資訊。
8.2 開發者與發行商應對合作期間知悉之對方商業秘密、技術秘密、用戶資訊及其他機密資訊承擔保密責任。未經對方書面同意,任一方不得披露、使用或允許第三方使用該等機密資訊:
- a. 除本條明定或另一方書面許可外,任一方僅得向為履行本條款職責需知悉機密資訊之員工及代理人披露。披露前應使該等人員簽署書面保密協議(含實質符合本條款之規定)。任一方應以不低於保護自身機密資訊之合理謹慎程度處理對方機密資訊。
- b. 除本條明定外,本條款終止時,任一方應返還或應要求銷毀其持有或控制之對方機密資訊(為行使本條款終止後存續權利合理必需之機密資訊除外)。
8.3 前述保密義務不適用於以下情形:
- a. 非因接收方過失,機密資訊已屬或嗣後進入公眾領域;
- b. 接收方自第三方正當取得資訊,且該第三方披露未違反書面保密協議;
- c. 接收方於接收前已合法持有資訊,且未附保密限制(接收方得充分證明);或
- d. 接收方獨立開發該資訊(未參考或使用機密資訊)。
8.4 若任一方接獲具管轄權法院或政府機關有效傳票或命令要求披露機密資訊,該方應:(I) 立即通知提供資訊方該要求之存在、條款及情境;(II) 與該方商議是否採取合法步驟抵制或限縮要求;及(III) 盡合理最大努力(由提供資訊方承擔費用),以取得命令或其他可靠保證,確保被披露部分獲保密待遇。
8.5 本條款終止後,保密義務存續五(5)年(不影響適用營業秘密法規)。
第九條 合約期間;終止
9.1 合約期間
本條款自每款遊戲發布日起生效,初始期間為一(1)年。新發布遊戲就該遊戲產生獨立之一(1)年初始期間。其後條款自動續約相同期間,除非任一方於初始或後續期間屆滿前至少一(1)個月書面終止。終止通知應發送至 [email protected],載明開發者法定全名、遊戲名稱及終止理由。惟只要開發者使用開發者入口網站及/或遊戲於入口網站可提供,本條款將繼續適用(不受前述終止影響)。
若雙方原約定由開發者託管,且開發者無法再合理負擔託管費用,雙方得協議由發行商於自身伺服器託管。開發者應提供適合發行商自託管之完整遊戲副本(即檔案集合形式),並積極協助轉移。
9.2 過渡期
本條款屆滿或終止後,對已整合SDK之遊戲,發行商有權(但無義務)於任何入口網站維持遊戲發布,最長一(1)年。
9.3 發行商終止
發行商得自行決定隨時停止於入口網站發布遊戲並終止與開發者之條款。該決定立即生效。發行商不因決定不提供(或停止提供)遊戲,或變更、更新、暫停或淘汰其產品或服務而負損害賠償責任。
9.4 重大違約
若一方重大違反本條款,且未於通知後三十(30)日內補救(通知應顯著標示為違約通知),另一方得書面通知後立即暫停履行或終止條款;若違反不可補救義務(如保密義務),得立即通知終止。
9.5 存續義務
本條款中旨在終止後存續之權利義務(包括但不限於第七條保證與賠償及第八條保密義務),於終止後繼續拘束雙方。
第十條 個人資料
10.1 雙方處理終端用戶個人資料之方式如下:
- 開發者僅得為依本條款運營及行銷遊戲之目的,並嚴格遵循適用資料保護法規收集及使用個人資料。
10.2 未經發行商事先明示書面同意,開發者不得:
- a. 將個人資料用於履行本條款義務以外目的;
- b. 透過入口網站、遊戲或其他方式宣傳或推廣自身或第三方內容、網站、產品或服務。
10.3 雙方確認:各方得獨立收集及處理個人資料,且非經獨立書面協議,不得向對方揭露或提供個人資料。各方於本條款背景下所收集、揭露或提供予對方之個人資料,均作為獨立資料控制者依適用資料保護法處理。雙方非共同資料控制者,亦不構成控制者與處理者關係。
10.4 各方應個別獨立負責遵守其作為資料控制者之法定義務(關於本條款相關個人資料處理),包括但不限於:
- a. 確保個人資料處理具合法依據;
- b. 透過提供必要資訊予資料主體(如適用)或徵得同意(如需),滿足資料保護法之透明度揭露要求;且
- c. 確保依資料保護法要求保護個人資料安全。
第十一條 雜項條款
11.1 完整協議
本條款構成雙方就標的事項之完整協議及諒解,除本文明定外,取代並合併雙方先前所有口頭及書面協議、討論及諒解,任一方不受本文明定外之任何條件、誘因或陳述拘束。
11.2 獨立契約方
開發者與發行商履行本條款義務時,始終作為獨立契約方,本條款任何內容不得解釋或暗示雙方存在代理、合夥或僱傭關係。
11.3 修訂
發行商有權修訂本條款。若發布新版本或更新版本,應及時通知開發者變更事實,並提供新版本副本。開發者收訖通知後十(10)日內,得依第九條終止協議。若未於期限內終止,修訂後條款自期限屆滿日起完全適用雙方。開發者持續使用開發者入口網站,視為不可撤銷接受發行商通知之修訂條款。
11.4 轉讓
未經發行商事先書面批准(不得無理拒絕),開發者不得向第三方轉讓本條款權利或義務。
11.5 可分性
本條款規定具可分性,若任何規定因故無效或不可執行,應調整至消除無效性之最小必要範圍。一項或多項規定無效或不可執行,不影響其他規定效力。
11.6 管轄法律
本條款受比利時國內法管轄並據以解釋(不考慮法律衝突原則)。
11.7 管轄法院
因本條款或相關交易所生訴訟,專屬管轄權及審判地為比利時安特衛普法院(安特衛普分庭),雙方為訴訟目的服從該法院專屬管轄。此選擇不影響任一方就侵害智慧財產權、違反保密義務或任何裁決之執行/承認,於任何適當司法管轄區尋求禁制令救濟之權利。